为了促进中埃两国的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贸部在平等互惠合作的基础上签订该谅解备忘录:
1. 总则 作为负责进出口货物检验的政府机构,双方同意在互相尊重各国家相关法规,相关国际法规及公认准则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的进出口检验友好关系。双方也同意通过双方密切合作寻找有效方法促进中国出口埃及产品质量提升价格合理,促进两国贸易保证两国的利益。
2. 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出口到埃及的工业产品执行政府间的合作并且交换信息: 1) 交流各国的关于检验监督的所有法律,法规,准则。 2) 合作并交流在产品检验的技术和训练方面的经验。
3中国工业产品出口埃及运输前检验 双方同意将从属于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后简称CIQ)作为执行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运前检验的机构。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颁发检验证书,该证书必须提交给埃及权威机构为进口的中国工业产品放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必须每年向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提交授权签名及公章用于证明同货物一起的证书的真实性。
3. 检验项目及标准 对中国出口埃及的工业商品的运前检验项目包括:相关质量,数量,安全性,健康,环保,基于出厂价的价格评估,装货监察,等。埃方可提出具体要求。
产品检验的标准必须依照埃及法律和贸易合同制定。检验方法的标准也必须依照顾及到埃及标准的相关国际标准或依照双方同意的标准。
5.检验申报及检验步骤 签订出口合同后, 出口商应用相关文件向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提交申请。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将依照法律及时接受申请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出口商颁发检验证书,中国海关将以此证书作为放行的依据。 申请产品检验的出口商应按中国政府制定的费用标准对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的检验和证书服务付费。
6.进口核实步骤 进口货物到达埃及后,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将核实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颁发的证书。地方中国进出口检验局所颁发的证书将作为埃及共和国海关对中国货物划分关税的指示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的文件中的其中一份。 如有必要,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可在货物到达埃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并通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结果。如果检验结果一致,放行货物。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埃及进出口监督总组织将依据埃及法律法规采取行动并通知监管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的部门。 7.协调和监管 如果有任何证书涉嫌由未知的出口商、机构、个人伪造,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应及时通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依照制定的谅解备忘录通过磋商解决这个问题。涉嫌伪造的出口商、机构,个人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埃及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必须建立一个交换货物数据的电子系统。
8.沟通 双方同意将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督部门作为执行本备忘录的机构。 双方同意建立联系点用于日常联系和执行备忘录。联系点应由埃及进出口监督总机构(GOE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成。
9.技术支持 为保证顺利进行运前检验,扩大合作领域,双方应在技术法规标准和检验上互相帮助。支持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息交换,训练和实验室建设。中方应给予埃方更多支持。
10. 强制性 此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并将签署日起的头两个月作为双方的过渡期。此备忘录将在签署后的五年内有效,如双方没有人在五年后提前六个月另做通知,此备忘录将自动再延期五年。 11.权威性 此备忘录的中埃版本及英文版本皆具权威性。但如出现分歧,以英文版为准。
12.补充条款 如需对此备忘录进行修订和改动,需要双方的共同协商。对此备忘录操作上和理解上的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解决。 签订于2009年2月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
CIQ AGREEMENT WITH EGYPT GOVERN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工贸部签订的关于往埃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运前检验的谅解备忘录